为规范商用密码行政管理窗口服务,提高行政管理事项受理转报服务质量和效率,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,特制定本规范。
第一条 省密码管理局设立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窗口,由商密处负责日常管理,窗口工作人员由商密处工作人员兼任。
第二条 服务窗口负责由省密码管理局负责的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工作,提供电话、窗口和函件等咨询服务。
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秉持依法、公开、廉洁、高效的服务理念,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、优质的服务。
第四条 服务窗口应保持环境整洁、秩序井然,配备必要坐椅、茶水等服务设施。
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事项、接受窗口咨询、现场领取证件时,应热情接待,及时办理。
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索取服务指南等资料时,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,或告知查看方式。
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,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,熟悉受理、咨询、证件送达等工作程序及规范。
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,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办事,不越级越权,不推卸责任。
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着装规范,遵守公务礼仪,热情、周到、微笑服务。
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使用规范礼貌用语。
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规,保守秘密,对工作中所接触的申报资料、未获准披露的行政管理事项相关信息及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,承担保密责任,保守行政相对人秘密,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。
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,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、流程、时限和要求开展工作。
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,不接受任何形式礼金、礼物。